黑龙江省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959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喜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