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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959号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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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959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喜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