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716号原告冯国顺,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卢红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健。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顺诉被告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顺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已将相关款项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冯国顺承担。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杨媛媛
代理
审判员 郭玉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