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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704号之五

王秀丽与刘志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秀丽,刘志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04号之五

原告:王秀丽。

委托代理人:费国勇,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与被告刘志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丽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对被告刘志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65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

审判长  朱金池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郭倩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