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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初105号

周林英、吴小云、董连娣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英,吴小云,董连娣,杭州市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初105号原告周林英,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吴小云,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董连娣,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系该局余杭规划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红梅,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英、董连娣、吴小云与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英、吴小云、董连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林英、吴小云、董连娣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赵锋明

人民陪审员  张云洲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