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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刑终72号

邓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邓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荆门市(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掇刀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6)鄂08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军向本院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军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军撤回上诉。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姜 勇

审判员  水 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