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63号罪犯梁泽刚,男,汉族,现年29岁,甘肃省古浪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泽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2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泽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泽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应年
审判员 包瑞芝
审判员 刘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海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