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988号
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90823601。
法定代表人:周鑫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翔,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炉桥路双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107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