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97号
申请人:刘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李茜,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茜名下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