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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568号

李泽东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56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李泽东。2008年6月2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衡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原判决认定其多次抢劫、盗窃,有立功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2014年5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331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59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二次,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泽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其抢劫犯罪属罪行严重且有数罪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杰

审 判 员  王国恩

代理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丽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