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兰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兰某乙,女,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2016)陕0328民初29号原告兰某乙与被告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陕0328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调处婚生女兰某丙由被告兰某甲抚养,原告兰某乙给付孩子抚养费22000元。审理期间原告兰某乙已支付被告兰某甲10000元,剩余1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兰某乙于2016年6月24日将案件款12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8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拴信
审判员 梁元生
审判员 时彦昌二〇���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