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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319号

邓旭鹏与陈如标、陈兆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旭鹏,陈如标,陈兆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邓旭鹏。被执行人陈如标。被执行人陈兆炳。申请执行人邓旭鹏与被执行人陈如标、陈兆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如标、陈兆炳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旭鹏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如标、陈兆炳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如标、陈兆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904执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梁伟宙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