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1月6日生,回族,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方城县古庄店乡古庄店街经营“李记清真胡辣汤”早餐店,制作包子对外出售,其在制作的包子中添加剑石牌泡打粉。方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14日对李某某早餐店中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测:李某某的包子中的铝含量为1950mg/kg。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方城县古庄店乡古庄店街桥西边金水路路东经营“李记清真胡辣汤”早餐店,并制作包子对外出售,其在制作的包子中添加剑石牌泡打粉,2015年9月14日,方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李记清真胡辣汤”早餐店中的包子进行抽样并送检,2015年9月28日,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950mg/kg。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情况说明;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950mg/kg,不符合国家颁布的《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玉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