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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025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乙、王某丙应协助王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