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乙、王某丙应协助王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