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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686号

付朝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付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686号罪犯付朝华,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朝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赃物或折价款。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付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付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朝华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在服刑考核期间,于

二0一三年十月因打架扣三分,

二0一五年九月因打架扣三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五月至

二〇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八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朝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朝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