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苗xx,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21966********,住双鸭山市xx区**号地块**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丁xx,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21971********,住双鸭山市xx区xx小区**号楼**单元**室。关于苗xx申请执行丁xx租赁合同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岭商初8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丁xx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苗xx欠款1600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苗xx与被执行人丁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岭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用23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齐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