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540号
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海渌,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