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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588号

孙凤志与施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凤志,施维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588号

原告:孙凤志,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施维东,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孙凤志诉被告施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于洋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