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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191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陈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陈阳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19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桦,该行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陈阳生,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陈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廖小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