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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259号

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普钢铁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天津华普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259号

原告: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EBOONKIMKENNET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强,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普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家庄街知业道13号109室——10。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普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天津华普钢铁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天津华普钢铁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天津华普钢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德瑞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薛志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炳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