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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132号之二

赵桂珍与高敏、王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桂珍,高敏,王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赵桂珍,女,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高敏,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王苗,女,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赵桂珍与高敏、王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高敏、王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