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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执361号

郑怡巍申请王志义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怡巍,王志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郑怡巍,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志义,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双民初字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郑怡巍申请执行王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