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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33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冷逍、赵灵会、冷希五、姜秀珍、冷俊坡、刘令芝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冷逍,赵灵会,冷希五,姜秀珍,冷俊坡,刘令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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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

负责人:孙小虎,行长。

被执行人:冷逍。

被执行人:赵灵会。

被执行人:冷希五。

被执行人:姜秀珍。

被执行人:冷俊坡。

被执行人:刘令芝。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冷逍、赵灵会、冷希五、姜秀珍、冷俊坡、刘令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冷逍、赵灵会、冷希五、姜秀珍、冷俊坡、刘令芝��下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