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8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香花,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郑少娟,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建文,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赖香花与被告邓建文、郑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邓建文、郑少娟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赖香花偿还借款760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因债务人邓建文、郑少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赖香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建文、郑少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建文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茶树村的房产,本院另案[案号为(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823号]查封,待该案处理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郑少娟在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建文有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一辆,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暂不能扣押处理;查明被执行人郑少娟在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66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另案处理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