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5030号
原告:李宝发,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何海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李宝发诉被告何海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何海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如果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结足额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