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858号

呼和浩特市永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永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858号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永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赵永平。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菊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与呼和浩特市永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永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永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永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李文智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