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385号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升珍,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尔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丁西贵,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9日,住旬阳县城区旬南东路。本院受理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西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运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