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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军、高艳、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军,高艳,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高艳。被执行人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军、高艳、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