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高艳。被执行人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军、高艳、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