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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4108号

原告陈天启与被告陈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天启,陈清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4108号原告陈天启,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清彬,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天启与被告陈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天启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欲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8元,由原告陈天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超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