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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33号

朱敦强与周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敦强,周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朱敦强。

被执行人:周家明。申请执行人朱敦强与被执行人何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