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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464号

马白给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64号罪犯马白给也,女,1976年1月8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临州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白给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将罪犯马白给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4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白给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白给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白给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