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嘉川,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唐时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时满,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嘉川与被执行人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唐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流拍、无法变现,同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722执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