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法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龙。
被执行人:刘大水。本院在执行黄金龙与刘大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金龙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龙峰 来自:
黄金龙与刘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法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龙。
被执行人:刘大水。本院在执行黄金龙与刘大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金龙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龙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