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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法执108号

黄金龙与刘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性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于炳浩,杨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法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龙。

被执行人:刘大水。本院在执行黄金龙与刘大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金龙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龙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