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一道街百货公司。被执行人王院平,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安塞县城北区,安塞县旅游局职工。申请执行人王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丹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王院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货款本金130000元及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止20‰的月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1850元。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丹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39号案件的执行,该撤回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