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转英,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军发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第三工业区23号乐樵路边综合楼G座首层东区7-8号。法定代表人曾水发。
原告关转英与被告佛山市军发叉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326、32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18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市军发叉车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关转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军发叉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派员与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8995.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