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24号
原告:高卫平,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金伟青(WEIQINGJIN),男,1956年5月4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世朗,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维东,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诉被告金维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胡谨婧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