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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024号

高卫平、金伟青等与金维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高卫平,金伟青,金维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24号

原告:高卫平,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金伟青(WEIQINGJIN),男,1956年5月4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世朗,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维东,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诉被告金维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高卫平、金伟青(WEIQINGJIN)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胡谨婧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