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陈玉美。委托代理人朱卫林。被告潘活敢(又名潘合敢)。委托代理人梅家宝。被告肖子行(又名肖子杭),出生年月不详。委托代理人黄国西。被告夏杰(又名夏在林),出生年月不详。被告赵明广,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乔红利,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付干(又名付杰),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陶发(又名陶玉波),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美与被告潘活敢、肖子行、夏杰、赵明广、乔红利、付干、陶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玉美承担。
审 判 长 丁德平
代理
审判员 赵学雷
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