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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43号

邱会军与陈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会军,陈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43号申请人邱会军。被申请人陈松。本院在执行邱会军申请执行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