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43号申请人邱会军。被申请人陈松。本院在执行邱会军申请执行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新国 来源:百度“”
邱会军与陈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43号申请人邱会军。被申请人陈松。本院在执行邱会军申请执行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