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4民初121号

鼎惠公司与张双红、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双红,张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21号原告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鼎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斌,董事长。被告张双红,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张小军,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鼎惠公司与张双红、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惠公司诉称:2011年8月12日第一被告以工程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1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期限3个月,第二被告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地及相关信息联系不到被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娟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白开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