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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135号

罗秀梅与保定富川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秀梅,保定富川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35号申请人罗秀梅。被执行人保定富川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罗秀梅与被执行人保定富川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