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廖进宏,男,1963年6月3日出生,住五华县棉洋镇塘纯村联二。被执行人宋锐良,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五华县棉洋镇居委。本院在执行廖进宏与宋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锐良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宋锐良长期外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廖进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魏东华
审判员 魏志辉
审判员 李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魏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