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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18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与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宋悦奇,李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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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吴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志新,员工。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宋悦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法定代表人职保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益民,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喜平,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悦奇。委托代理人宋志才,系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三女,女,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志才,系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宋悦奇、李三女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委托代理人范志新、闫全喜、被上诉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悦奇、李三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志才、被上诉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益民、被上诉人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喜平、杨传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