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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97号

华科良与申洪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科良,申洪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华科良,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申洪玺,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科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洪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当事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达成和解,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陵商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