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62之一号申请人贺树文,男,汉族,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雷淑芳。被执行人罗友年,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本院受理贺树文申请执行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友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739.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12121.55元的存款,并已对12121.55元的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并支付给申请人;后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贺树文依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友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鸣执行员 王引执行员 唐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