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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辖终56号

上诉人)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地在长沙市,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9年1月6日,上诉人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将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彩霞街10号区域内的房产卖与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在衡阳市××区,且上诉人住所地亦在衡阳市××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转接下页)

审判长  彭清明

审判员  周永洲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彭清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