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6执646-1号

枣庄市慧天美亚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拓节能建筑体系有限责任公司、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市慧天美亚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万拓节能建筑体系有限责任公司,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646-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慧天美亚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光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拓节能建筑体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煤化工基地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津,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涛,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慧天美亚保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拓节能建筑体系有限责任公司、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