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98号罪犯日杰草,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藏族,甘肃省迭部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的(2007)州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日杰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将罪犯日杰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日杰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日杰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日杰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