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执433号

俎志方与栗延振、栗延兴、韩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俎志方,韩美青,栗延振,栗延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33号申请人俎志方,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申请人韩美青,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夏津县,系栗强之母。被申请人栗延振,男,汉族,2004年6月25日出生,夏津县,系栗强之长子。被申请人栗延兴,男,汉族,2006年7月25日出生,夏津县,系栗强之次子。申请执行人俎志方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栗延振、栗延兴、韩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栗延振、栗延兴、韩美青应当偿还申请人借款205000元及利息,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董凤常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泽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