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474号原告韩红亚,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曲清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海鸥,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红亚诉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红亚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红亚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亚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