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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54号

张昌辉、萍乡市上栗县长青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昌辉,萍乡市上栗县长青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昌辉,男,1974年11月9日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萍乡市上栗县长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胡世长,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萍乡市上栗县长青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栗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萍乡市上栗县长青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昌辉案款93360.0元,承担执行费1300.4元。本院暂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萍乡市上栗县长青纸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启明

审判员  陈宏林

审判员  周敬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