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侯文莲,住址天祝县某镇某小区前平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香林,住址天祝县某镇某小学家属楼*单元***室,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正武,住址天祝县某镇某小学家属楼*单元***室,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的侯文莲申请李香林、杨正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733号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香林、杨正武应支付申请人侯文莲案款4343.77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案款4343.7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侯文莲以判决不公为由拒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法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佐年
审判员 王德民
审判员 孔繁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金德 更多数据: